社会公共墓地的经营管理,有关的规定主要是:
1、《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墓位(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
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位(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位(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转让墓位(格位)。
凡以某墓位(格位)有升值空间,许诺回购、转让,可获得高额回报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购买墓位(格位)的行为,均严重违反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
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已销售的墓位(格位),群众要求退墓位(格位)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费后应准予退款。
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规定:使用统一的合同书、安葬证、安放证和收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