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殡葬服务专用车的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的有序经营,防止非法接运遗体事件的发生,促进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我市殡仪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殡葬服务专用车必须是殡葬单位的接运遗体的专用车辆,需配备由成都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各单位要制定殡葬服务专用车管理制度。
二、原挂靠于殡葬单位的接运遗体车辆必须立即脱钩,发现没有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的车辆接运遗体应立即报当地民政、交通、公安部门。
三、殡葬服务专用车原则上不得异地(成都市以外)接运遗体业务,确因特殊原因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由殡葬服务专用车直接运送到外地殡仪馆。
四、殡葬服务专用车在接到出车任务时,必须按约定时间及时准确到达接运地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运遗体,不准刁难办丧群众,不准收受馈赠。
五、殡葬服务专用车要有文明治丧提示语,驾驶员要引导办丧群众不沿街撒纸钱、放鞭炮等,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出现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遗体接运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到报废年限的殡葬专用服务车辆应及时更换,不得使用报废车辆参与任何经营活动。
八、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予以处罚。
九、殡葬服务专用车标识采取年审制度,由各区(市)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进行年审。
成都市民政局: 签
殡葬服务专用车法定单位: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