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灵阶段、向遗体告别阶段,殡葬服务单位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避免因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
来源:
重庆殡葬网
日期:2019-04-18 09:54:09
点击:
殡葬服务单位与其他公共场所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殡葬服务单位是一个生者向死者最后诀别的地方,来到殡葬服务单位的人,尤其是逝者的近亲属大都处在人生最悲伤的时候,这个时候的人往往沉浸于感情中,相对缺少理智的判断能力和充分的正我保护能力。作为殡葬服务提供方的殡葬服务单位,除了向他们提供合同中列明的服务之外,《合同法》还给殡葬服务单位增加了一项附随义务,即第六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自然包含在履行合同时保护合同相对方的财产的人身权益的内容。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规定都要求殡葬服务单位,注重对逝者近亲属、丧葬活动的参加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殡葬服务单位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上述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经验,造成上述人员人身安全问题的情况有地面湿滑、台阶不明显导致摔伤,玻璃门不易辨认导致行人在玻璃门上撞伤,设备掉落或倾倒将周围人员砸伤,接待室热水器具致人损伤,房间内电源插座安装位置太低致儿童触碰的人身损害等。财产安全一般仅指上述人员的车辆在殡葬服务单位被盗、被刮蹭等情形。
上述列举的情况只是一部分,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复杂多样。出现人身损害事件可能有受害人自己的疏忽大意,也有殡葬服务单位的过错行为,混合过错的可能性较大。一旦出现上述事件,殡葬服务单位就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较重的责任。另外,审判人员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偏重对受害方利益的保护,这就更将殡葬服务单位推到不利的地位。
殡葬服务单位避免出现类似上述人身损害的方式,一是加强安全检查,将设备跌落、倾倒等可能性消灭在萌芽之中;二是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规程,如告别厅地板在告别仪式开始前一定时间内必须擦洗完毕,绝对避免告别仪式已经开始而地面还是湿滑的情况。电源插座必须安装防止儿童直接触摸的保护装置,并在插座旁设置“有电危险”标志,在房间内醒目位置“请看好您的孩子”标志;三是在台阶、玻璃门等人们不易辨认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务必醒目。
客户在殡葬服务单位参加殡葬活动期间的财产损失的处理则要简单一些。一般来讲,客户的财产损坏、丢失的情况大都限于车辆及车辆中的物品。客户来殡葬服务单位参加殡葬活动,将车辆停放在殡葬服务单位的停车场中,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仅仅是停放车辆的场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于车辆自身及随车物品,殡葬服务单位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对车辆安全,法律早已设置了其他的保护方式,如保险制度、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等。殡葬服务单位需要注意的,只是在停车场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客户注意财产安全,同时用简短的语言告知车主,停车场仅供停车,不负责看守车辆。这样,即使出现财产损害或丢失,殡葬服务单位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