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殡仪车到底运走了谁的奶酪
来源:
重庆殡葬网
日期:2018-09-18 17: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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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死去的人运送遗体,早已是民政部门下属殡仪馆的“专利”。2004年7月,桂林市尧山善终服务社殡仪车免费运送故者遗体事件,在广西打响了民营殡仪车进入殡葬业第一枪。可此举不久即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理由是《广西殡葬管理条例》有规定,目前暂不宜批准民营“接运遗体服务项目”,况且民营资本介入殡葬业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民”字号殡仪车免费运送遗体
1997年5月王文毅向桂林市民政局递交成立桂林市尧山善终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的申请,经桂林市民政局批准,王文毅成为桂林市第一家办理“丧葬用品销售和运尸、冰棺出租”等业务的个体经营户。此时,距1997年7月2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还有2个多月。
有冰棺出租,但没有运输车辆,丧户进行吊丧活动时极不方便。为此,2000年10月,服务社经桂林市殡葬处同意购回了一辆殡仪车,开始从事短途运尸活动。
2001年3月,桂林市殡葬处认为,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私人从事殡仪车营运。为了不与国家政策“撞车”,桂林市殡葬处与王文毅协商,商定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方允许服务社从事运尸业务。王文毅于是将殡仪车转卖给桂林市殡葬处经营,运尸车的经营项目也从营业执照中删除。
2003年10月,中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有关政策出台后,王文毅认为,按照文件精神、私人应可以从事殡仪车的营运,于是在2004年7月中旬又购回一辆殡仪车。但殡仪车只开展了3次业务,桂林市殡葬处负责人就要求服务社停止运尸服务。
暂不宜批民营殡仪车运尸
2004年7月29日,王文毅向桂林市民政局递交“增加接运遗体服务项目”的申请。同日,桂林市民政局在其报告上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广西殡葬管理条例》第九、第十条),目前暂不宜批准该项目,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明确后再审议。”桂林市民政局的批复意见给服务社殡仪车运尸服务贴上了“禁运令”。
2004年8月26日,王文毅不服桂林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王文毅认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虽然殡仪服务站与善终服务社从文字上看有区别,但两者都是为过世的人提供善后服务的机构。因此,服务社从性质来看就是殡仪服务站。
桂林市民政局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称,服务社既不是国家投资兴办,也不是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殡仪服务机构,故不具备《广西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殡葬服务站”的资质,因而不能从事尸体运送业务。
2004年11月1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审结了尧山善终服务社不服桂林市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答复一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认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本级政府对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尚未作出统一规划前,除法定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暂且不能承办接运尸体业务。
民营资本该不该进殡葬业?
一位经营丧葬用品的店主认为,城镇人口死亡之后必须火化,隶属于民政部门的殡仪馆是执行火葬的惟一指定机构。这种“惟一”说穿了就是一种垄断。
桂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一名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民”字号殡仪车进入殡葬业营运条件不成熟,主要是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殡葬业的有关政策不明确。另外,他认为民营殡仪车对一些流行病和传染病的尸体没有严格的消毒处理措施。
到底民营资本能不能进入殡葬业?广西社科院莫伟副研究员认为,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没有禁止个人或单位建殡仪设施,依据公民“可以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的原则,这一项目没有法律障碍。殡葬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民营资本进入殡葬必须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殡葬业有利于殡葬事业的发展。
新闻链接
据新华社报道,一家民营企业在河北省邯郸修建殡仪馆被当地民政局认可,但建成营业后,被省、市民政部门叫停,其理由十分简单,民营资本介入殡葬业不受国家保护。
2004年4月3日,民政部就邯郸天渡殡仪馆建设项目问题的答复函,对民营资本进入殡葬业持肯定态度,天渡殡仪馆终于取得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