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的殡葬车迟到了三个多小时,错过了下葬时间,造成了187名送葬人员、11辆车误工。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庭。日前,经贵阳市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殡仪馆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5000元。
2006年4月15日,陈军(化名)的父亲去世,陈军与某殡仪馆签订了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殡仪馆应在4月23日早上7时将陈军父亲的遗体运至殡仪馆火化。结果直到4月23日上午10时30分,殡仪馆的殡葬车才到位,比双方约定的时间整整晚了3个半小时。造成187人、11辆车辆误工。
陈军于2006年6月向开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殡仪馆赔偿损失73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开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殡仪馆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6710元。殡仪馆不服,向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最后,经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军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