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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来源: 重庆殡葬网  日期:2019-09-28 16:59: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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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2日 国台发(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陆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处理工作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陆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验定,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当地台办必要时予以协助。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并通报同级台办,台办提供配合、协助。
   

二、通知死者家属
    
    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单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如接待或聘用单位无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可通过两岸其他渠道(如红十字会等社团)代为通知。必要时也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 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逾期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由办案机关的法医出具确定其死亡的《死亡鉴定书》;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可请公安机关派法医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书》。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相关鉴定书。
    
     根据海协与海基会《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死亡公证属应寄公证书副本的范围。台胞在大陆死亡,除出具相关鉴定书外,同时应由死亡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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