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二)修订《条例》是坚持和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重在节约土地和森林等资源,文明节俭办丧事,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面对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殡葬陋习回潮的现实,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坚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稳中求进,使殡仪活动更文明节俭,安葬环节更节地生态,祭奠缅怀更重视精神传承,形成移风易俗新风尚。
(四)修订《条例》是加强和创新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治理能力的需要。殡葬管理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加强党委政府领导,也需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针对当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社会参与不足、机制手段滞后、事中事后监管难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村(居)委会等各方面职责,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治理格局。
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重启了《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开展了多部门联合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殡葬系统座谈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由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二)关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坚持殡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满足公众基本殡葬需求。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
(四)关于公墓管理。规定公墓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举办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完善价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