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陵园是什么样的性质
答:公墓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安葬遗体或安葬、安放骨灰而批准设立的公共设施。
公墓的分类
答:公墓分为社会公共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类。社会公共墓地是面向全社会提供安葬遗体或安葬、安放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墓地是面向本地村民提供安葬遗体和安葬、安放骨灰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墓的审批
答:社会公共墓地的设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由重庆市民政局审批。《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的设立,《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位(格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位(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位(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位(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
限制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目的
答:对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适度限制的目的是:节约殡葬用地,加快墓地使用周转
社会公共墓地合法性的标志
答:一个社会公共墓地是否合法,主要体现在:
1、重庆市民政局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2、重庆市民政局颁发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社会公共墓地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规定?
答:社会公共墓地的经营管理,有关的规定主要是:
1、《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墓位(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
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位(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位(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转让墓位(格位)。
凡以某墓位(格位)有升值空间,许诺回购、转让,可获得高额回报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购买墓位(格位)的行为,均严重违反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
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已销售的墓位(格位),群众要求退墓位(格位)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费后应准予退款。
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规定:使用统一的合同书、安葬证、安放证和收费收据。
在社会公共墓地购买墓位(格位)时需要把握哪些事项
答:市民在社会公共墓地购买墓位(格位)时需要把握的事项主要是:
1、要有重庆市市民政局颁发的《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
2、必须使用由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社会公共墓地墓位使用合同书》、《重庆市社会公共墓地(塔陵、福座)格位使用合同书》;
3、必须使用套印有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印章的《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
4、必须使用由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套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重庆市殡葬费用专用收据》。
城镇居民能否在公益性墓地购墓安葬
答:公益性墓地是面向本地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城镇居民在公益性墓地购墓得不到法律保障。
公墓的墓位(格位)是否有升值空间?市民可否作为投资购买?
答:公墓墓位(格位)的售价,随着原材料、人工、管理等费用的增加将会有所上升,但其上升幅度不会大。市民购买墓位(格位)需凭火化证(火化区内)或死亡证(土葬区内)。墓位(格位)是使用型,不是投资型,市民不能作为投资购买。公墓单位如以墓位(格位)升值空间大,可以作为投资购买,并许诺回购、转让兑现高额回报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的,均严重违反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墓未来发展趋势
答:大力建设园林式生态型公墓,墓型墓碑个性化、艺术化。提倡塔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绿色环保节地葬式,实现墓地安葬自我循环。
民政部门对公墓单位的监管措施
答:各级民政部门对公墓单位的监管措施主要是:
1、日常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公墓单位进行管理、指导和督查。
2、专项检查。结合重要节假日祭祀接待高峰、工作检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上级部门工作布置等进行一项或多项内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
3、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作出处理: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停业整改,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申办经营性公墓应提交哪些材料
1、民政局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请示
2、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关资料:
规划许可证
4、公墓使用林地许可证
5、当地政府同意兴建公墓的批复
6、编制委员会设立的批复
7、兴建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合资兴建的公墓另需提交:
1、双方补充合同;
2、合作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